发达公积金代办公司

发达公积金代办公司

办案札记129:股东会能否撤销已经通过的分红方案?

admin 52 47

案件概述:2025年1月1日,ABC等几人因看好饮品行业发展前景于是商议共同出资设立百家姓公司对外经营相关业务,后期公司经营状况渐入佳境,开始每年出现盈利,但是公司迟迟未能分红,之后经过多名股东之间的协商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分红,但是在股东会决议做出以后,A利用自己大股东优势召集临时股东会决议撤销本次分红决议。

案件疑问:该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案件回答:公司若无正当理由说明撤销分红决议的正当性的,本次股东会决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分红前提应当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红方案。

分红在日常公司治理问题中是比较常见的话题,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的权利,除非其未能按照约定实缴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其分红权进行合理限制,否则一般情况下股东仍然享有分红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公司法解释五》第四条、《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红方案,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分红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同时《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所以股东分红的前提应当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应的分红方案,否则无特殊情况应当驳回其分红诉求。

二、无正当理由撤销第一次分红方案的,应属无效。

《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结合本案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后,A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滥用股东权利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此前的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方案,应属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由此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股东大会第二次决议撤销第一次的分红决议应属无效,本质上是A滥用股东权利侵害了其他中小股东的法定资产收益的权利。

三、具备正当理由情况下第二次撤销决议应属有效。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该条规定应属于“正当理由”情形,例如本案中A如果撤销第一次决议的理由是因为首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方案是违反了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司未能正常提取相应的法定公积金或者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径直所作的分红,A就可以通过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撤销。

四、无正当理由情况下的撤销,最好是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非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变更《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新股认缴方式和表决权行使方式。股东以相关股东会决议或者章程修改未经股东一致同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应予支持。

因为考虑到实务中可能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直接撤销先前的分红审议,导致中小股东在提起相应的分红诉讼时,因为不能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而致使诉求被驳回的情形,所以原则上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在分红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无《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存在情况下的变更应当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角度出发,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可变更。

综上,建议实务中最好通过公司章程明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方案如发生变更情形的,除非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情形,否则其他变更应当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才行。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法解释五》第四条。

办案札记129:股东会能否撤销已经通过的分红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