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加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变得越来越常见,已连续多年登临常见案由榜首。
而在这多如牛毛的劳争案件中,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或诉讼请求,又毫无疑问是劳争案件内部的“请求大户”,甚至说是必见请求亦不为过。
相信大家都了解,无论经济补偿金又或是赔偿金,都有一个简单计算公式,也就是通说的N或2N。

先通过工作年限计算出N值(即每满1年计1个月工资,整数统计后,超出部分已满半年不满1年计1个月;不满半年计半个月)。
再以所计算的上述N值乘以【本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就可以算出补偿金数额。
那么第一个问题来了,上述“月工资”,到底是指“应发工资(即税前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即税后工资)”呢?

一、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常说的“月工资”是指“月应发工资”即税前工资吗?
是的,对此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不难看出,前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是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应得工资”计算。
那么第二个问题又来了,条例只说了应得工资,到底什么是“应得”?或是说:“应得工资的组成部分”有哪些呢?


二、《实施条例》中经济补偿月应得工资的由哪些部分组成?
就此,从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暂都没有明确规定,但2017年4月24日北京高院、北京劳动仲裁委联合发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却就此作出了非常详尽且明确的规定。
《解答》第21条指出,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应得工资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

可见,解答明确规定,应得工资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及税费。
有朋友可能还想知道《解答》如此规定的原因——关于原因,《解答》也给出了明确的解读即:
对于社会保险金、税费,用人单位承担的仅是代缴义务,劳动者的纳税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金缴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审理中一般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工资标准。

三、综上所述,笔者总结认为,社保及公积金个人扣款,毫无疑问是可以纳入到经济补偿月工资中的。
写在最后,笔者为大家总结了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月工资”的组成部分如下:
1、实发工资
2、年终奖及双薪等奖金均摊入每月的平均工资
3、社保个人扣款
4、公积金个人扣款
5、个人扣税

齐霄律师

孙鸣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