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发生了天翻覆地的变化,配偶之间的信任度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危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都是对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
那么,实践中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有哪些呢?
1.直接隐瞒。直接隐瞒个人名下债权、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保险、基金债券等,致使对方在离婚时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2.私自转移。漠视配偶的意见和知情权,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种资产。

3.借用增资或增产。借用他人名字购买车辆和不动产,或者委托持股、隐名投资,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名人串通不认借名事实,配偶一方因没有证据,最终无法分割应有的财产。
4.一方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的,可以认定为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夫妻一方为谋求更多财产,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希望大家练就火眼金睛,寻找到可以托付终身的另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