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文章中,我们讲了公司控制权的第一种模式——一致行动人,这种方式的控制权受到很多企业的使用。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确实是产生很大的效果,能够让公司控制权更集中、决策更加高效。
那今天我们来讲一下公司控制权的另一种模式——投票权委托,这种模式的控制力虽不及一致行动人,但是他却拥有其他模式不具备的独特功能
一、委托投票权的定义委托投票权(proxyvoting)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已经在某些问题上进行了投票或把投票权转让给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来行使。
比较常见的经典案例可以看到京东的股权结构。刘强东持股20%左右却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掌控了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这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直接适用这一条,签署委托投票权协议来获得授权进而控制公司。
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并没有委托投票权的直接规定,那么它可以使用委托投票权吗?当然也可以,只不过不能适用《公司法》,而是要用《民法典》。
股东将所持股权所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他人行使,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只要不存在《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效情形,这个合同关系就是有效的。实控人基于合同关系,行使表决权,是在履行合同,也是受《民法典》保护和约束的。
从本质上来说,委托投票权控制的逻辑基础,是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但是,人家凭什么让你用,这才是最考验实控人的地方。另外,委托投票权协议,是整个模式得以成立的根基,这个协议十分重要,条款一定要设置严谨,不要留下漏洞。
三、委托投票权控制的股权结构
1、一次委托VS再次委托?
例如大股东甲把投票权委托乙行使,乙能否把投票权再次委托给丙行使呢?答案是不能。
2、部分委托VS全部委托?
例如大股东甲约定就董事提名这一单项,或修改公司章程这一专项,委托给另一个股东乙来行使。
或者大股东甲把凡涉及到要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委托给其他股东来行使。答案是既可以部分,也可以全部委托。
3、短期委托VS长期委托?
可以是短期的,例如在召开股东会的那段时间内,投票权委托期限有效。也可以是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对投票权委托要求至少一年期限。
五、委托投票权协议的优缺点分析从本质上来说,委托投票权控制的逻辑基础,是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
但是,人家凭什么让你用,这才是最考验实控人的地方。
优点:
可以委托给非股东。股东委托投票权,对于受托对象,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得是股东。也就是说,非股东也可以成为受托人。这是委托投票权最有价值的一点,也是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开头所说的独特功能,说的就是这个独特的地方。
缺点:
控制力度不强。与其他公司控制模式相比,委托投票权控制,控制力度相对较弱,一般是将它作为其他模式的补充与配合,很少孤立使用。
此外,委托投票权协议,只能获得投票权,但如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如何行使投票权,如何通过各项决议,还得适用《公司法》的相关条文。
总结:
与其他公司控制模式相比,委托投票权控制,控制力度相对较弱,一般是将它作为其他模式的补充与配合,很少孤立使用。
六、案例分析——天常股份天常股份(300728)实际控制人为陈美城。该公司有一家子公司连云港天常,申报IPO前,天常股份对其持股比例为40%。天常股份与连云港天常的自然人股东肖彩霞签署了《委托投票权协议》,约定肖彩霞将所持连云港天常19%的股权(含未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增加的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收益权和处分权除外)授权给天常股份行使,具体包括:
①连云港天常股东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发行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19%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②发行人享有19%的股权对应的提案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
③委托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肖彩霞持股比例低于1%以内;
④上述授权委托无条件且不可撤销。肖彩霞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上述19%的股权,期限届满后拟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下发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肖彩霞委托投票表决权主要出于:其长期生活在北京,参与连云港日常管理不便且主观意愿不强,其实际仅承担财务投资人角色;肖彩霞与陈美城系多年朋友,双方存在较深的信任关系;天常股份多年来经营管理连云港天常运作良好。因此,肖彩霞愿意将连云港天常19%的股权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天常股份行使。
随后,为了保证天常股份在上市过程中对连云港天常合并财务报告,肖彩霞又签署声明与承诺,且经连云港天常股东会全体股东决议通过,肖彩霞又放弃其所持连云港天常27%股权的表决权。
七、委托投票权点评常有企业家咨询委托投票权和一致行动人有什么区别?通俗一点,如果把一致行动人表述为,大股东与小股东意见一致时,听大股东的,大股东与小股东意见不一致时,仍听大股东的;委托投票权则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完全放弃表决权,交由受托人行使。因此,一致行动人需要各方均为公司股东,但委托投票权的受托方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如果存在股权分散且几个股东股权比例非常接近的情况,中介机构一般会建议股东捆绑成为一致行动人,在极个别情况下,也会直接认定没有实际控制人。但是在股权比例较高的一方股东是纯粹的财务投资者的情况下,如果财务投资人并不愿意被绑定,且将财务投资者强行认定是一致行动人也有些不伦不类,这时中介机构会建议持股较少的股东选择委托投票权的方式将控制权集中给最大的股东,以方便认定实际控制人。
八、委托投票权与一致行动人对比(一)《一致行动协议》与《投票权/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对比
名称
一致行动协议
投票权/表决权委托协议
概念
公司投资者为增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在公司决策管理上保持一致行动而签订的协议。
投票权/表决权委托,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或者表决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
主要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公司法》106条
(二)《一致行动协议》与《投票权/表决权委托协议》适用
1、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形成一个团体,该团体受一致行动协议及相关法律保障。每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约定事项进行表决时,一致行动协议的各方可以首先进行内部讨论,得出一个对外的唯一结果。如果其他一致行动人选择不参加股东会,某一主体可以依据一致行动协议直接行使所委托的表决权。回到前文的问题上,B股东能够代表A股东行使表决权。
2、如果股东A与股东D达成一致意见,愿意委托D行使其表决权,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在不违背《一致行动协议》的前提下,A的决定是需要B、C股东一致的,在这种情形,股东D就相当于一个传达者,仅能传达他人已经确定了内容的决定。实践中关于这类的委托不多,这与保持公司控制权没有很大联系。
3、《一致行动协议》与《投票权/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核心区别就在于股东是否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当《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了“表决权条款”,委托人仍然可以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受托的股东只是在委托人表示意思的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受托的股东是委托人意识的传达者。而在《投票权/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受委托的股东则可以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作出表决的,并且,此时公司的控制权存在转移。





